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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通用

新阳科技集团化工电子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规则(V23.01.01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新阳科技集团化工电子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交易中心”)秉承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的原则进行苯乙烯等化工品网上电子协议交易,以便达到安全、高效、便捷以及活跃市场的目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的所有买卖交易活动。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相关的参与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交易商”是指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网上交易的交易商“交易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化工品相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交易商分为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采购商(以下简称买方)和综合交易商。 

第五条     “网上协议交易”是指在本电子交易中心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割为目的,采用协商、单向竞价等方式通过本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达成一致,约定在电子合同订立起18个交易日内进行实物交割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    “交易品种”是指电子交易中心预先公告的交易对象、在买卖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买卖合同的交易、交割的标的物。

第七条    交易订金”是指订立电子协议交易合同时,为确保电子协议交易合同的有效实施而支付一定数量的货款订金。

第八条    “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电子交易中心预先公布的交易品种在电子交易中心指定仓库交割的价格。交易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本规则中所提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以下类同

第九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合同约定以及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交易货款、交易订金、协议转让差额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国家相关经营许可证及具有从事与化工品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约违规违法记录;

(四) 承认并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另行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

(五) 电子交易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填写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商入市申请表》,签订电子交易中心《入市交易协议》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即可获得“交易商”资格,由交易中心提供专属交易账户(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电子交易中心举办的相关培训;

(二) 从事买卖交易及相关的活动,以及在评论区发表评论;

(三) 使用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 对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或建议;

(五) 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

(六) 按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电子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

(二) 保护好自己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账号使用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三) 主动、及时地了解电子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

(四) 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电子交易中心上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

(五) 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六) 爱护电子交易中心设施,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声誉;

(七)发生重大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本电子交易中心

(八) 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 电子交易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易商”须于情况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金额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收购、企业形式变更等重大事项;

   (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经济纠纷。

第十四条    “交易商”有权使用电子交易中心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规定、服从电子交易中心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本电子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解除“交易商”资格。

第十五条    “交易商”须审慎管理和使用交易账户并妥善保管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严防泄露,更不得将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委托或授权或许可他人代为操作,违者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商”不继续在本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及时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须对其交易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交易价格及交易时间

第十七条    交易初始价格的设定,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上现货的成交价格确定,交易单位   吨,同一价格****单次成交量为   吨(具体详见各品种交易细则)

第十八条    交易价格的波动方式,根据“交易商”买入或者卖出的情况,交易现货挂牌价格会进行相应变动。

第十九条  交割期限内的具体交割日期与交割库区(仅限指定交割库区,详见第二十六条”)由卖方指定。 

第二十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次日凌晨01:00

第五章 交易订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交易时应交纳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担保交易守约执行的订金。

第二十二条    当电子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价格与“交易商”持有电子交易协议价值形成浮亏价差且该价差差额大于交易货款总额的4%时则“交易商”应立即补充该笔交易协议货款总额的4%作为继续交易订金(从交易账户中自动划转)。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货物交割”是指根据电子买卖合同约定,卖方转移合同标的物给买方并通过交易平台办理移户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买方持有买入订单进行实物交割时,应在交割期限的3个交易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额货款,卖方于收到货款之后5个交易日内(不含收到货款当日)向其提供本电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库区的货权转让凭证及相应货款总额的增值税发票,双方交易订金将于交割完毕时解冻。

第二十五条    卖方持有卖出订单进行货物交割时,应在交割期限的3个交易日内向买方提供交易中心指定交割库认可的货权转让凭证,买方于收到该笔交易的货权转让凭证之后5个交易日内(不含收到货权转让凭证当日)向卖方“交易商”支付该笔交易货款总额的80%,在收到卖方该笔交易货款总额增值税发票之后5个交易日内(不含收到增值税发票当日)向卖方支付该笔交易货款总额的20%尾款,双方交易订金将于交割完毕时解冻。

第七章 交割库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新阳科技集团化工电子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交易品种指定交割库区如下(指定交割库区的增加或减少,本电子交易中心会提前8个工作日对会员进行相应公告):

苯乙烯指定交割库联系方式:

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仓库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龙江北路1569号  

联系电话:0519-89609977

常州宏川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地址:滨江化工区龙江北路1585号。

联系电话:0519-81697777

江苏丽天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仓库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利港工业园区润华路9号

联系电话:0510-86092969

纯苯指定交割库联系方式:

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仓库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龙江北路1569号。  

联系电话:0519-89609977

常州宏川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江北路1585号

联系电话:0519-81697777

第八章 违约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当根据第二十二条“交易商”未按交易规则及时向其交易账户中划转继续交易订金时,则“交易商”除继续保证交易协议履约以外还应向交易对手方支付订货时交易协议价值20%的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当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交易进入交割程序后在约定交割期限的3日内“交易商”不按交易规则执行实物交割的,则“交易商”除继续履约以外还应承担订货时协议价值20%的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 3 个工作日内确认商品质量,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卖方,并提请电子交易中心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其检验结果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子交易中心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应在当日向买方重新交货并承担买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若买方未在收到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货物无异议。

第九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电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协议或某一交易账号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买卖合同或交易账号的交易权限。

第三十一条    在电子交易中心内,“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账号成交的电子交易协议,都负有履行协议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拥有多个交易账号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合并计算以控制风险。

第三十二条    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预留印鉴》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权代表人印章(针对企业交易商)为“交易商”的有效印鉴,“交易商”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电子交易中心发生的商品电子协议买卖交易必须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章 异常处理

第三十四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电子交易中心研究决定,有权改变开市、闭市的时间或暂停交易:

(一) 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

(二) 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

(三) 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四) 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五) 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

(六) 遭受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等。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或昨日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交易时间的改变及电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暂停或终止交易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商”的网络、通讯、停电、计算机终端等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能交易的,由“交易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一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七条    电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包括在交易活动中所产生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交易信息所有权属电子交易中心,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电子交易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或用于商业用途。

第三十九条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新阳科技集团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站(www.newsolarcce.com)对外公布,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电话、传真、信函、平台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本电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本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交易商”的有效送达。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的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均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电子交易中心《电子协议交易合同》中已列入的与本规则相关的内容按合同执行,未列入内容及与本规则有冲突之处以本规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新阳科技集团化工电子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就本规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新阳科技集团化工电子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本电子交易中心开业起生效。如电子交易中心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制度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 发布时间:2016.3.09    查看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