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XYCE-2015-014
本交易中心自2015年2月16日开盘以来,承蒙各方的大力支持,交易日趋活跃,成交量稳步上升,为了更好的控制各方风险及维护市场秩序,经本交易中心研究决定如下:
一、本交易中心将在原有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基础上进行增资扩股,在未进行增资扩股之前,本交易中心控股股东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本交易中心的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对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V15.0.3版)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修改,更新至《交易规则》 (V15.0.4版)。具体修改如下;
第二十九条 “主动交易商”持有买入订单进行交割时,应在交割期限的3个交易日内向本电子交易中心支付全额货款,本电子交易中心于收到货款当日解冻该笔交易的交易保证金并在之后2个交易日内(不含收到货款当日)向其提供本电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库区的货权转让凭证及相应货款总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条 “主动交易商”持有卖出订单进行交割时,应在交割期限的3个交易日内向本电子交易中心提供交易中心指定交割库认可的货权转让凭证,本电子交易中心于收到该笔交易的货权转让凭证当日解冻该笔交易的交易保证金并在之后4个交易日内(不含收到货权转让凭证当日)向“主动交易商”支付该笔交易货款总额的80%,在收到“主动交易商”向本电子交易中心开具的该笔交易货款总额增值税发票之后4个交易日内(不含收到增值税发票当日)向“主动交易商”支付该笔交易货款总额的20%尾款。
第三十一条 平仓交易时浮动盈亏差额及交易保证金将在交易账户中直接划转。
三、《新阳科技集团化工电子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合约交易合同》中买入仓单及卖出仓单亦同时作出修改,版本更新至(V15.0.4版)。
本次通告自2015年8月25日(星期二)开始实施,本交易中心原来发布的《交易规则》及《新阳科技集团化工电子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合约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与本通告有冲突之处,按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新阳科技集团化工电子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2日